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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投資者保護”案例13—以“回購返利”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
2014年,張某擔任某藝術(shù)品文化傳播公司董事長。該公司自注冊成立以來,通過發(fā)放傳單、召開講座等方式,以2萬元、5萬元、10萬元價格向不特定人群銷售珠寶,承諾客戶購買的珠寶將以回購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(nèi)以貨幣形式還本并返利,同時對外謊稱公司的藏品升值前景好、返利空間大,珠寶將拿到國外進行參展,會賺取大量參展費用,騙取客戶信任。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,張某使用詐騙的方法,騙取客戶資金合計1800余萬元。經(jīng)鑒定,該公司銷售的2萬元的珠寶價值200元,銷售的5萬元的珠寶價值600元,銷售的10萬元的珠寶價值3000元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、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集資詐騙罪。
風險提示:一些公司以“回購返利”“消費等于賺錢”“你消費我還錢”為噱頭,吸引消費者投入資金。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(guī)律,一旦資金鏈斷裂,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。請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警惕,增強非法集資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,防止利益受損。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3-15 訪問量:4950